作者: 安養網站小編

  • 老人運動知識

    銀髮族健身運動應該要注意的事情:

    1. 樂齡族因為年紀大,心肌收縮力下降,60歲以上老人的心輸出量僅相當於25歲年輕人的70%左右,所以要特別注意心血管系統喔
    2. 運動量要由小到大,動作要緩慢有節律,盡量避免速度過快,閉氣或是腹壓過高的運動,比方說舉重、摔跤等。以免心臟負擔過量。
    3. 盡量可以在多次的運動中找盪最適合自己的運動方式,如果有需要最好每週測量一次血壓
    4. 因肺泡萎縮,血液供給少,所以進行活動量不大的運動也要多做一些深呼吸的動作
    5. 如果爺爺奶奶是早上出門運動,盡量戴上口罩,盡量練習用鼻子吸氣,不要用嘴巴,才不會讓冷空氣直接進到肺裡。
    6. 骨質疏鬆在這把年紀是非常需要注意的!老人家如果沒有攝取足夠的礦物質,骨骼彈性跟韌性都會下降,脆性上升,所以容易發生骨折的現象
    7. 為了延緩肌肉衰老,要進行適當的運動,避免劇烈性的活動,還有幅度過大的練習,以防止骨折還有身體不適的狀況。走路、腳踏車還有游泳都是不錯的選擇。
    8. 要偶爾刺激腦部的神經系統,避免記憶退化,多做思考性的活動,但是不建議打麻將,雖然麻將在短期之內會有幫助,但是一陣子之後反而變成慣性就不再思考,可以參考其他建議,例如:唱歌記歌詞。
  • 行動不便者如何運動?

    被動運動

    對於癱瘓或長期臥床的病人,為了維持關節及軟組織的活動性,減少肌肉關節攣縮,以及促進血液循環,需由他人或機械協助其被動運動。(包含了被動關節活動與軟組織按摩)

    註:只要臥床一週不動,就會喪失20%的肌力。

    何時不能做被動運動

    被動運動處不能有以下情狀:

    1.     肌肉、肌腱、韌帶在急性損傷或剛手術完。

    2.     傷口或骨折未完全癒合。

    3.     肢體深部靜脈栓塞。

    強度越強越好嗎?

    需掌握以下原則:

    1.     每日需 1-2 次,以病人不感覺痛或關節稍緊為基準,且在最大正常角度範圍內。

    2.     每關節每次10~20下,每5下最好要有一下做到關節最大角度。

    3.     如患者感到疼痛則停止,待疼痛消失可繼續。

  • 養護契約簽訂注意要點

    安排長輩進住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已成為家庭紓解照顧重擔的方式之一,然而要如何避免相關的服務爭議?

    首先,確認所挑選的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是否具備以下條件:

    1. 合法立案、有主管機關核發的立案證書
    2. 機構消防、逃生設備、急救設備是否定期更新維護
    3. 現場照顧人力是否充足等。

     

    若已挑選好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一定記得要和機構簽訂書面契約,簽約注意事項如下:

    1. 簽約前可以要求適當的審閱期,並詳細審閱契約條文。

    例如收費項目、金額和計費方式、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緊急事件處理流程和聯絡人、雙方解約之條件、是否同意對長輩施予約束措施,尤其如過年期間的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等攸關長輩權益的各項條款,都應該要特別注意。

    2. 依法規定,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且政府有相關契約範本,並提供5天以上審閱期。

    老人福利法第38條明訂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且內政部訂有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相關契約範本,養護中心和家屬可針對個別狀況經雙方合議確認後酌予增刪修改,並應提供5天以上審閱期,簽約後雙方各留一份,以維護平等契約關係。

    3. 訂書面契約為民眾自身權益,若機構未簽訂書面契約,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處已罰鍰。

    另外,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6條規定,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若未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或將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契約之情形,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請業者務必依法辦理,也提醒民眾千萬不要忽略自身權益。

    4. 簽約後,若對內容有異議,雙方都可依循法規提起協商或救濟。

    如果簽約雙方對於契約內容有所異議,因為養護服務契約屬於私法契約,簽約後雙方都可依循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相關規定,提起協商或救濟,對於我們的保障又多了一點。

  • 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間

    契約及其附件審閱期間應予載明應由消費者攜回審閱至少5日。

    二、廣告責任

    養護(長期照護)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文宣與廣告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三、服務處所

    應明確標示機構提供坐落於____縣(市)____鄉(鎮、市、區)_____路_____段___巷___弄____號____樓____室,約____平方公尺之____人房。

    四、契約期限

    契約應載明是否定有期限,定期契約應記載期限。

    五、立案及保險文件之提供

    機構應於適當地點揭示立案證書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

    六、費用內容、數額及繳納方式

    消費者應繳納保證金、養護(長期照護)費及自行負擔費用,其數額及繳費方式如下:

    (一) 保證金:消費者應於訂立契約時,一次繳足相當於___個月養護(長期照護)費(最高不得逾二個月)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______元整予機構,機構應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保證金。消費者欠繳養護(長期照護)費或其他費用,或對機構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機構得定___日(不得少於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消費者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機構得於保證金內扣抵,保證金扣抵達二分之一時,機構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消費者補足。

    (二) 養護(長期照護)費:每月_____元整,消費者最遲應於進住之日依當月進住日數繳納,並於嗣後每月____日按月繳納。本款養護(長期照護)費,包括膳食費、照顧費等,不含消費者應自行負擔費用,其計費數額及內容如下:

    1. 膳食費:每月____元,含每日早、午、晚三餐及節慶加菜。
    2. 照顧費:每月____元,含應由機構提供生活、休閒、專業等照顧服務之費用。

    (三) 消費者應自行負擔費用(依機構與消費者雙方約定勾選):

    v 個人日用品、營養品、紙尿褲、看護墊、醫療耗材等消耗品。

    v 私用電話之裝機費及通話費。

    v 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交通費用及僱請看護人員之費用。

    v 其他因消費者個人原因所生之費用。

    (四) 機構應公開揭示保證金、膳食費、照顧費等收費標準及菜單內容等資訊。

    七、費用調整

    (一) 定有期限契約

    機構於契約期限內,非經消費者同意,不得調高消費者繳納之保證金、養護(長期照護)費(包含膳食費及照顧費)等各項費用。

    (二) 未定期限契約

    1. 機構於行政院主計處所定當地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原收費標準訂定日起上漲或下跌超過百分之五時,始得依上漲或下跌標準調整收費。
    2. 機構如有調整收費標準之決定時,應於一個月前告知消費者,並報請主管機關同意。

    八、機構終止契約要件

    (一) 保證金扣抵達二分之一時,機構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消費者補足。消費者逾期仍不補足者,機構得終止契約。

    (二) 消費者應於約定進住日或契約生效日起___日內進住。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進住者,機構得終止契約,並得將消費者已繳當月之養護(長期照護)費用依逾期日數按日扣除____元後無息退還。但最高不得逾當月已繳養護(長期照護)費用之百分之十。

    (三) 消費者於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機構誤信消費者符合進住條件,或為其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機構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機構得終止契約。

    (四) 消費者入住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構得終止契約:

    1. 健康狀況改變,致不符合主管機關核定之收容對象。但機構於契約終止後,經消費者或其家屬、緊急聯絡人請求者,應協助轉介消費者至適當機構醫療或養護。
    2.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3. 如無保證金時,消費者積欠養護費用達一個月之總額,經機構催告,仍未繳費。
    4. 違反機構規定留宿親友,經勸導三次仍不改善。

    (五) 消費者入住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構應先予制止,無效後再予終止契約。

    1. 故意毀損機構之設備或物品且情節重大。
    2. 違反規定使用機構設備,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嚴重。
    3. 與其他受照顧者發生嚴重爭執或干擾他人,經機構以換房或其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

    **此項第(五)款終止權,自機構知有終止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六) 機構於契約期間,非因消費者有前述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訂情形之一,不得終止契約。

    九、消費者終止契約要件

    (一) 消費者得於進住之日起30日內主動終止契約,機構不得拒絕。消費者應依實際進住日數按日支付機構每日_______元。

    (二) 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費者得不須於一個月前通知機構,逕行通知終止契約:

    1. 機構或其使用人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消費者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2. 機構之受僱人或其使用人對於消費者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3. 機構之受僱人、使用人或其他受照顧者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但機構已將該受僱人、使用人或受照顧者送醫診治,並證明已無傳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4. 機構提供消費者居住或生活之處所,有危害消費者之安全或健康,或有危害之虞。

    十、契約期間內之退費

    受照顧者因病就醫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於機構外生活,經辦妥機構所規定之手續且連續外住二日以上者,得按實際院外生活日數請求無息退還每日_______元之膳食費。但機構、消費者雙方另有約定,較有利於消費者時,從其約定。

    十一、服務內容

    (一) 機構至少應提供下列服務:

    1. 生活服務:膳食、居住環境整理、個人身體照顧、聯繫親友、被服洗滌等日常生活事項或其他福利服務。
    2. 休閒服務
      (1) 書報、雜誌、電視、音樂等。
      (2) 慶生會、文康活動。
      (3) 戶外活動(得視情形另計費用)。
      (4) 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得視情形另計費用)。
    1. 專業服務:社工輔導或相關社會福利諮詢、護理服務、醫療支援服務、營養諮詢、衛教與醫療保健之指導。

    (二) 消費者於締約時,如有提供受照顧者醫療資料記載醫囑事項,機構應依照醫囑事項辦理。

    十二、約束要件

    受照顧者有下列行為之一,機構經勸阻、疏導無法制止,且無其他替代照顧措施者,機構徵得受照顧者或其委託者同意,並經醫師診斷或有臨床護理工作三年以上護理人員參據醫師既往診斷紀錄,經評估有約束之必要後,應依約束準則及同意書(如后附件),得使用適當約束物品:

    (一) 受照顧者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行為。

    (二) 受照顧者常有跌倒情事,而有安全顧慮之虞。

    十三、緊急事故之處理

    (一) 機構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於雙方簽訂契約時交付消費者收執。

    (二) 消費者發生前款傷病事故時,機構負有依前款處理流程之作為義務。

    十四、緊急聯絡人之指定

    (一) 消費者應就急、重傷病、緊急事故處理或其他必要之養護(長期照護)事項之通知,指定_______為緊急聯絡人。

    **緊急聯絡人就前述所定事項負有妥善處理之義務**

    (二)  緊急聯絡人經機構通知後未及時回復、處理,或機構依緊急聯絡處所、電話(含簡訊)或傳真而無法聯絡者,機構應依當時情形為必要之處置(如將須緊急送醫住民逕送距離機構最近或指定醫療機構),緊急聯絡人、消費者或其繼承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提出異議。

    十五、機構請求損害賠償要件

    (一) 擅自變更使用或毀損機構所提供之設施者,機構得知會消費者毀損金額後,再行回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因此所生費用或其他損害,機構得檢附單據向消費者請求賠償或於消費者繳納之保證金內扣抵。

    (二)  機構應消費者之特殊請求而為進住所購置之設施設備,因消費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進住機構,致機構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得請求消費者賠償。

    十六、消費者請求損害賠償要件與限制

    (一) 機構未依急、重傷病或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處理消費者傷病事故,致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消費者得向機構請求賠償。

    (二) 消費者因機構有第九點第二款情形而終止契約致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消費者得向機構請求賠償。

    (三) 消費者經機構同意變更使用其所提供之設備,或另行增設新設施,其費用應由消費者自行負責,且該等經變更或新增之設施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於契約期滿或終止時,機構得為必要之處置,消費者不得拆除及請求賠償。

    十七、契約終止之通知

    (一) 定有期限契約於養護關係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機構應於期滿前二個月通知消費者。

    (二) 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並於一個月前通知機構。

    十八、契約終止受照顧者之處理

    契約終止後,受照顧者若有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原因者,機構應通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適當安置,在地方政府未適當安置前,機構仍須繼續照顧。

    十九、契約終止之退費

    (一) 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機構應於消費者騰空遷出養護(長期照護)處所後,將消費者所繳保證金扣除消費者積欠之費用或消費者應負擔之損害賠償之餘額無息返還之。

    (二) 契約終止時,機構應將消費者已繳當月養護(長期照護)費按契約終止後之日數比例退還之。

    二十、消費者遺留物品之處理

    (一)消費者於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後,應於七日內騰空遷出養護(長期照護)處所,並按日支付養護(長期照護)費用。如不按期遷出者,機構得按遲延遷出日數向消費者請求養護(長期照護)費。

    (二) 消費者於遷出養護(長期照護)處所後,所遺留之物品機構應妥為保管,並應通知家屬或所指定之人於__天以內(不得少於30日)取回。

  • 日間照護再晉級-小規模多機能

    許多長照服務例如居家服務、喘息服務等等,因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並不相同,想替長者申請不只一種服務時,需要來回走訪各個單位或機構,過程中不只增加了家屬申請的手續的繁雜度;長者在面對不同的照護員,也會可能感到陌生、抗拒,而各單位的照服員,也可能無法立即且完全地了解長者的狀況與需求。

    為了解決照顧不連續等問題,政府希望透過小規模多機能的運作方式,解決照顧不連續的問題。所謂「小規模多機能」即是以日間照顧服務為基礎,擴充居家服務與臨時住宿服務,將同一社區內的照顧資源做結合,並彈性運用,再配合其他長照相關服務,例如餐飲服務、交通接送、沐浴服務等(實際服務依各中心提供之服務為準),以滿足長者與家屬多樣的服務需求

    而藉由小規模的方式,讓照服員可以更仔細地了解每位長者與其家庭狀況,以提供更適切的個別化服務,讓長者及家屬放心。每個小規模多機能總共最服務40位長輩,而臨時住宿的人數則最多4人。

    政府在104年開始以試辦計畫的方式,將每個縣市 2-3 處,全國約 22 間日照中心升級為提供多元連續服務的小規模多機能,並從106 年正式上路。其服務對象係以長照計畫的服務對象為原則,以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協助的失能長者為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照管中心針對失能者進行日常生活功能(ADLs)、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IADLs)進行評估,包括:(1) 65歲以上老人。(2) 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3)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4) 僅IADLs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針對有健康疑慮,但不屬於現行長照補助對象的長者,可以到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等地方詢問,以獲得相關服務及協助。

    其申請流程有二種方式:

    1. 長照個案:申請人提出申請(亦可由服務單位代為申請)→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臺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一覽表→核定補助額度→連結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單位提供照顧服務。
    2. 自費使用:申請人提出申請→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單位→擬定照顧計畫→提供照顧服務。

    其補助標準與內容是依照居家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喘息服務等我國長照計畫的補助標準,以及衛服部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希望透過小規模多機能,大家都可以獲得更多元且完整的服務。

  • 老人養護政府有補助

    當家中長輩決定入住養護中心時,相關費用對家屬而言往往是一筆不小負擔,如能爭取一些政府補助,相信有助減輕心中與經濟的壓力。

    一、社政部份

    1. 補助對象
      (1) 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
      (2)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者。
      (3) 無精神疾病、法定傳染病。
      (4) 低收入戶者。
      (5) 長照十年計畫放寬補助的對象,為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重度失能老人,全額補助。若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中度失能老人,經縣(市)政府評估家庭支持情形,確有進住必要者,得專案補助。
    1. 補助標準
      每人每月補助養護費從16,000元、18,000元至25,000元,各縣市補助標準不一。(台北市依失能程度及福利身份別給予不同的補助標準;長照十年計畫以18600元為原則)
    1. 申請方式
      以電話或親自至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社會局(處)、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1. 應備文件
      (1) 進住申請書。
      (2) 身分證影本。
      (3) 全戶戶籍謄本。
      (4) 低收入戶證明。(台北市須附中低收入戶証明、或其他財力証明)
      (5) 健康檢查表。

    二、原住民部份

    1. 補助對象
      具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身分且年滿60歲以上之原住民,且居住於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內。
    1. 補助標準
      養護服務費用依地方政府核定標準,扣除其領有政府之生活補助及津貼,自行負擔養護費用部份得申請補助80%,每月補助經費最高以一萬元為限。(但經政府轉介補助收容安置者不予補助。)
    1. 申請方式
      由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機構、長期照護型機構)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縣市政府呈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如何選擇長期照護機構

    高雄市政府從公部門觀點提供了民眾選擇長期照護機構應注意的事項,整理如下給大家參考囉:

    一、經政府合法立案:有「立案證書」或是「開業執照」嗎?

    • 如果是立案養護、安養機構,應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立案證明或中華民國立案老人福利機構標誌。
    • 如果是立案一般護理之家及日間照護機構,應有衛生單位(如當地衛生局)核發合法立案執照。

    二、公共安全

    • 有具備消防安全系統、滅火器及各項逃生設備,緊急出口保持暢通。
    • 住房、浴廁備有緊急呼叫系統。
    • 地板有防滑設備,尤其是樓梯、走道及浴廁部分。
    • 牆壁、地板、天花板、裝橫等採用防火構造或耐火建材。
    • 毛毯、窗簾、布簾、衣被等使用防焰質料。
    • 各樓層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及禁煙燈示。
    • 有設置緊急通報廣播系統。
    • 各樓層房間需設有適當及緊急的照明設備。

    三、環境衛生與設備

    • 室內、外環境整潔,無異味(如尿味或消毒藥水味)及蚊、蠅。
    • 房間通風明亮,最好有自然採光之窗戶,房間走道寬敞,適合住民活動或移動。
    • 寢室設計人性化,與鄰床與視線隔離屏障物(如屏風或隔簾),並可擁有私人的衣櫃與雜物櫃,讓住民能有在家安養氣氛。
    • 室內、外環境有無障礙的考量(如斜坡道、扶手及防滑地板等),便利住民活動及進出 。
    • 有設置會客室,讓訪客/家屬能與被照顧者單獨相處。
    • 有設置休閒或用餐空間,且鼓勵住民多多下床活動。
    • 有配膳空間,並設有冰箱儲放食物;設有廚房者,環境衛生清潔。
    • 住民膳食有依住民特殊需要安排及調配,並鼓勵住民下床用餐。
    • 需備急教設備、換藥車與消毒設備。

    四、服務人員素質

    • 院長﹝主任﹞、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服務人員等有接受適當訓練,並取得其資格。
    • 服務人員比例需充足,無論白天或晚上皆能有適當人力照護。
    • 護理人員並能每日檢查住民的生理徵象並做紀錄,適時地提供住民必要的護理照護。
    • 服務人員的態度禮貌,尊重住民。
    • 有合適的醫院或診所,提供醫療支援,包括急診或一般門診。
    • 服務人員需親切有禮,具有服務老弱者之熱誠與耐心。

    五、服務內容與品質

    • 住民服裝、儀容需乾淨整齊,並顯出氣色健康、精神愉快。
    • 餐飲、穿衣沐浴、排泄等生活活動時能提供適時的協助。
    • 會經常舉辦娛樂性(如慶生會或節慶活動)、宗教或職能等活動,使住民可以活動筋骨或增加住民互動機會。
    • 能為住民協助閱讀書報、收發及書寫信件、代聯絡家人等個人事項。
    • 若有身體不適或急需急救時,能即時獲得醫療服務。
    • 需復健治療或特殊飲食,能適時提供物理治療/職能治療/營養師服務。
    • 外籍勞工人數不超過全部照顧人員比例的半數,且照顧的外籍勞工有經過訓練, 瞭解住民的需要。
    • 對於住民的需要或建議,機構能有管道協助處理或改善。
    • 合理的收費,並在訂定契約時清楚說明收費標準、和收費項目,如自費項目、保證金、急病儲備金等、短期離院收、退費問題。若有經濟困難或家庭問題時,機構能適當提供協助。
  • 銀髮族照顧機構選擇注意事項

    對於市面上形形色色的安養中心,子女們該如何選擇呢?下面小編帶你們了解下選擇安養中心的幾個注意事項。

    () 機構是否合法立案

    1. 為什麼需要合法立案: 選擇符合政府頒布的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擁有政府許可設立證書且懸掛合法立案標誌的機構,服務品質才有最基礎的保障。
    2. 觀察重點: 當你第一次訪視機構時,應該
      (1) 請負責人出示「立案證書」
      (2) 看立案證書上所登記的地址、門牌號碼及樓層是否與你所訪視的機構一致。

    提醒:

    1. 注意有無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立許可標誌
    2. 目前護理之家之立案許可標誌,行政院衛生署正在研訂當中,凡是招牌上寫「××護理之家」者,即應是立案的護理之家;你可要求負責人出示「開業執照」,或進一步向各縣市政府之衛生局確認。
    3. 坊間常出現照護機構合法立案之後,又藉著同一立案證書另外成立照護機構的情況,而其與立案證書上地址不符的機構則是未立案機構。

    (二) 餐飲服務觀察重點:

    1. 注重個別化需求,例如老人咀嚼、吞嚥功能不好的話,會將食物切成小丁或煮得軟一點,而不是提供全部的老人相同的食物。
    2. 當老人不喜歡應餐食物時,提供適當的替代品。
    3. 飯菜熱飲熱食、用餐氣氛愉悅。
    4. 依照老人的能力提供進食輔具,例如:萬用套、防滑餐墊、彎角湯匙、缺口杯等。
    5. 允許家屬帶食物給老人吃。

    (三) 生活環境觀察重點:

    1. 房間維持乾淨。
    2. 每個人有足夠的空間及隱私權也就是有可以放置私人物品的空間,而且每床之間隔離視線的遮蔽物,例如床簾、屏風等。
    3. 室內佈置讓人感覺人性化,有家的感覺。
    4. 寢室內設有洗手間,或是靠近洗手間。
    5. 環境中沒有令人不愉快的味道(如尿騷味)或是強烈的消毒水味道。
    6. 有客廳供老人聊天(社交)之用。
    7. 有適當的空間及設施設備供老人接受治療之用。
    8. 機構附近有可以讓老人散步及呼吸新鮮空氣的地方。
    9. 設有圖書室或提供書報雜誌。

    提醒:

    訪視時儘可能以你的「直覺」來判斷,觀察與常理不符的狀況,例如在地下室、走道上、違建下、辦公室這些地方設置床位,就是一種違背常理的作法,這表示機構品質有待商確,總之你要相信直覺、小心求證,以確保老人的生活品質。

    (四) 安全設備觀察重點:

    1. 自動灑水系統及滅火器。
    2. 於視線明顯處標示出口方向指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3. 所有牆壁、地板、天花板、裝潢等是否都採用防火構造及耐火建材。
    4. 建築物及出入口能讓輪椅通行。
    5. 住民的寢室及衛浴設備都裝設緊急呼叫鈴。
    6. 全部的走廊都設有扶手。
    7. 浴廁設有安全設備,如浴室扶手、防滑墊及防滑地板等。
  • 安養中心停、看、聽(下)

    若已有相關護理之家或養護構的資料,一定要親自參訪,自己去親自去了解參觀才是最好的,參觀的重點,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建議可以掌握看、聽、聞三個法則。

    一看:是否有證書執照,與觀察周圍環境

    1. 經政府合法立案:有「立案證書」或是「開業執照」。
    2. 空間是否太擁擠,兩床之間是否至少讓一台輪椅可以進出的空隙,因為太擁擠,彼此交互感染的機會大,且日常生活的干擾相對增加。
    3. 採光是否明亮。
    4. 陳設感覺溫暖,而非冷清、淒涼、冷漠感。
    5. 入住的人看起來,面部表情不會僵硬,穿著美觀不邋遢,胖瘦適宜,尤其不是都瘦得皮包骨狀。
    6. 兩床之間要有拉簾,以維持個人需要的隱私性。
    7. 除了房間住房外,也有提供日常活動的空間。

    二聽:詢問照顧的方式、人力與服務內容

    1. 了解照顧方式,有健康問題發生如何處理,如發燒、腹瀉等。
    2. 了解照顧人力,有那些人員如護理人員、照顧服務員、醫師、其他醫事人員如營養師、社工師、復健師是否提供服務
    3. 主要照顧人力護士與照顧服務人員每班照顧情形,及提供照顧服務的項目內容。
    4. 照顧服務人員聘用外籍人士的比例能否接受,法規規範養護機構本籍服務員與外籍為1:1人力,每8床應至少配置一位服務員,而護理之家或社會局設立之長期照護機構,每5床應至少配置一位服務員,照顧服務員主要工作為協助院民日常生活的活動—個人衛生的清潔與整飾、進食、活動移位與擺位,協助排便、排尿,協助參與治療性娛樂性的活動等,日常個人所需一切生活常模的運作等。
    5. 除了機構服務項目,其他醫療需求提供的方式,如就醫或緊急醫療方式
    6. 收費方式,目前坊間養護機構在大台北地區的收費為每月約27,000~35,000元,也許有上下約±10%的差異點,不過中、南部或東部收費較低約10-15%的價差。護理之家之收28,000~45,000元,因提供服務的內容及參與服務的人員(醫療)比較多樣化且困難度較高,故收費有差別,價差與養護機構因地區性或服務內涵不同而有價格上的區別。
    7. 收費應了解其包含的項目,通常為房間住房費、照顧費、膳食費、一般護理費,另外耗材如衛生紙、尿布、手套、濕紙巾等是否包含應詢問清楚,通常是外加依實際耗用計價付費,有些機構於對鼻胃管或胃造廔管的管灌飲食會再收營養費,或因為照顧上須耗人力或困難度高,會分等級加收2,000~4,000元費用,所以訪問時對收費應了解清楚或索取書面資料參考。

    三聞:空氣流通,沒有霉味或難聞的氣味。

    最後,如果選定心目中的養護機構,可以再進一步研究家人是否符合政府福利政策的補助範疇,相信可以讓家人與自己心中的不安全感降低。

  • 安養中心停、看、聽(上)

    當家人需要被被長期照護時,一般人都會不知所措,但是一定要先定下心來,排出事情的輕重緩急。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建議可依循以下兩個步驟進行:

    1. 三思家人真正的需要
    2. 親臨現場看聽聞

    那麼何謂三思呢?

    第一思:思考目前所需要的照顧內容

    如果失能家人目前在醫院,可以參考以下方法:

    1. 可以請教醫院的醫護人員(有些醫院設有出院準備服務計畫的護理專人),有關後續照護應注意的事項。
    2. 亦可請教社會工作人員有關相關社會福利服務措施(例如申請身心障礙手冊等),及後續照顧的相關服務及資源。

    如果失能家人目前已轉介回家,可以參考以下方法:

    1. 可以請教原來的醫療單位有關失能家人需要的相關醫療照護,
    2. 請教當地的社會福利單位或衛生所,有關相關的照護服務資源。
    3. 各縣市已成立長期照護管理示範中心
    4. 也可直接電洽個案管理師,請管理師協助評估相關照顧需求。


    第二思:思考照顧失能家人在人力及物力上可負擔性

    1. 當遇到有家人需要長期照護時,宜先評估目前家人照顧的可行性。
    當失能狀況較輕微,照顧需求較低時,家庭照顧不失為可行方案,而且對失能的家人會是較好的安置。當失能狀況嚴重及照顧需求多時,且家人照顧無法負荷時,可以思考其他替代方案,如日間照護/日間託老,或機構式(養護機構、長期照護機構或護理之家機構)的照護。

    2. 照護的時間與金錢的考量都要評估。
    長期照護的時間短可以是幾個月,長則會長達幾十年;而照顧上的費用,如果是家人照顧,其人力的照顧費用可能較為節省,而親人的照顧也較為貼心;如果是機構式照顧,其照顧費用少則二萬元左右,多則可達六萬元,對有需要長期照護的家人,其負擔實在不輕,宜仔細考量。如果已選擇機構照顧,則應思考家人送至機構後,如何協助失能家人適應新的機構生活。

    第三思:勿道聽塗說

    不要隨意聽信非專業人員的推薦。目前坊間普遍流行養護仲介費用,依人頭計算,叫價可由幾千元至上萬的身價;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大家有絕對權利去選擇所需要的機構,並確認被照顧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