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中長輩決定入住養護中心時,相關費用對家屬而言往往是一筆不小負擔,如能爭取一些政府補助,相信有助減輕心中與經濟的壓力。
一、社政部份
- 補助對象
(1) 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
(2)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者。
(3) 無精神疾病、法定傳染病。
(4) 低收入戶者。
(5) 長照十年計畫放寬補助的對象,為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重度失能老人,全額補助。若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中度失能老人,經縣(市)政府評估家庭支持情形,確有進住必要者,得專案補助。
- 補助標準
每人每月補助養護費從16,000元、18,000元至25,000元,各縣市補助標準不一。(台北市依失能程度及福利身份別給予不同的補助標準;長照十年計畫以18600元為原則)
- 申請方式
以電話或親自至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社會局(處)、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 應備文件
(1) 進住申請書。
(2) 身分證影本。
(3) 全戶戶籍謄本。
(4) 低收入戶證明。(台北市須附中低收入戶証明、或其他財力証明)
(5) 健康檢查表。
二、原住民部份
- 補助對象
具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身分且年滿60歲以上之原住民,且居住於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內。
- 補助標準
養護服務費用依地方政府核定標準,扣除其領有政府之生活補助及津貼,自行負擔養護費用部份得申請補助80%,每月補助經費最高以一萬元為限。(但經政府轉介補助收容安置者不予補助。)
- 申請方式
由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機構、長期照護型機構)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縣市政府呈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