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契約簽訂注意要點

安排長輩進住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已成為家庭紓解照顧重擔的方式之一,然而要如何避免相關的服務爭議?

首先,確認所挑選的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是否具備以下條件:

1. 合法立案、有主管機關核發的立案證書
2. 機構消防、逃生設備、急救設備是否定期更新維護
3. 現場照顧人力是否充足等。

 

若已挑選好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一定記得要和機構簽訂書面契約,簽約注意事項如下:

1. 簽約前可以要求適當的審閱期,並詳細審閱契約條文。

例如收費項目、金額和計費方式、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緊急事件處理流程和聯絡人、雙方解約之條件、是否同意對長輩施予約束措施,尤其如過年期間的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等攸關長輩權益的各項條款,都應該要特別注意。

2. 依法規定,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且政府有相關契約範本,並提供5天以上審閱期。

老人福利法第38條明訂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且內政部訂有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相關契約範本,養護中心和家屬可針對個別狀況經雙方合議確認後酌予增刪修改,並應提供5天以上審閱期,簽約後雙方各留一份,以維護平等契約關係。

3. 訂書面契約為民眾自身權益,若機構未簽訂書面契約,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處已罰鍰。

另外,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6條規定,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若未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或將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契約之情形,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請業者務必依法辦理,也提醒民眾千萬不要忽略自身權益。

4. 簽約後,若對內容有異議,雙方都可依循法規提起協商或救濟。

如果簽約雙方對於契約內容有所異議,因為養護服務契約屬於私法契約,簽約後雙方都可依循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相關規定,提起協商或救濟,對於我們的保障又多了一點。